新加坡幼儿教育协会组织构架

1.

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,每届四年。

2.

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  • 制定和修改章程;
  • 选举和罢免理事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  •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  • 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。

3.

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4.

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5.

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,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。

6.

理事会的职权是:
  •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主持协会工作;
  • 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  • 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财务报告,并报送主管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;
  •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正副会长和秘书长;
  •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  •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  •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,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  •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  •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7.

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8.

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9.

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六条第3、5、6、7、8、 9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10.

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,由理事会聘请热心、关心支持幼儿教育事业、有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人士担任。

11.

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常务理事应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有到会2/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12.

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13.

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•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  •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  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  • 负责本会财务开支审批。

14.

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  •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  •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  •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  •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  •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